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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魁北克民法典 |
释义 | 魁北克民法典 魁北克民法典 亦称《下加拿大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省制定,1866年8月1日颁布施行。魁北克曾是法国殖民地,因而其民法典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体系和表达方式上都带有法国的烙印,同时也根据本地情况作了必要的变动。包括序言和4编,前3编与《法国民法典》完全一致,但第4编商法是魁北克立法者自己创立的。该法典自颁布至20世纪60年代修改不多。60年代开始全面改革,以便能在维护民法传统的基础上更多地参考加拿大普通法地区的法律、英国法和美国法,使法典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1978年完成新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其中第2编家庭法于1981年施行。1987年,议会通过了新民法典的3编,它们分别关系到人、财产和继承。为了保持一致性,议会决定把它们推迟到其余部分修订完毕后再生效。1990年12月18日提出新民法典的整体草案,次年12月18日该草案为国民公会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共10编3168条。分为人、家庭、继承、财产、债、优先权和抵押权、证据、时效、权利的公示、国际私法。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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