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词条 | 烟台条约 |
释义 | 烟台条约 烟台条约 亦称“滇案条约”、“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9月13日清钦差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在烟台签订。共三部分16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1) 英国派员在云南“察看通商情形”,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边界及通商章程;(2) 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3) 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4) 中国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由英国派员“观审”;(5) 租界免收洋货厘金;(6) 洋货运入内地,不论中外商人只纳子口税一次,全免各项内地税;(7) 凡未设立租界的各通商口岸,应将外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8) 给予被害英国人员家属“恤款”关平银二十万两。该条约扩大了英国在华特权,并使英国势力得以深入云南、西藏地区。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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