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区域的自治单位。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历史情况等条件,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境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民族乡;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有关建立的重大问题要和有关民族代表充分协商。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区域界线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轻易变动。据1996年5月统计,全国建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一个自治县,其总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64%,四十四个少数民族和75%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