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英、澳、法、挪、比、日、新西兰、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国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为30年。条约规定: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地区采取任何军事性质的措施和活动;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及弃置放射性废物;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在条约有效期内,冻结对南极洲的任何领土要求。中国于1983年6月加入该条约。
词条 | 南极条约 |
释义 | 南极条约 苏、美、英、澳、法、挪、比、日、新西兰、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国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为30年。条约规定: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地区采取任何军事性质的措施和活动;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及弃置放射性废物;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在条约有效期内,冻结对南极洲的任何领土要求。中国于1983年6月加入该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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