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7月颁布。共十二章六十二条。规定各省议员数额和选举办法;省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谘议局可议决本省兴革事件、预决算、税法、公债以及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等。实际是吸收一批官绅和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参加议政,但其建议仅供督抚采纳,不能监督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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