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准则的总称。主要特点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为国家而非个人;其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没有像国内法那样的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和统一集中的强制执行机关,而是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近代国际法产生于17世纪的欧洲。1625年荷兰格劳秀斯发表
词条 | 国际公法 |
释义 | 国际公法 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准则的总称。主要特点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为国家而非个人;其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没有像国内法那样的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和统一集中的强制执行机关,而是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近代国际法产生于17世纪的欧洲。1625年荷兰格劳秀斯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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