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准则的总称。主要特点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为国家而非个人;其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没有像国内法那样的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和统一集中的强制执行机关,而是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近代国际法产生于17世纪的欧洲。1625年荷兰格劳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基础。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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