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奖励工商业的规定。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11月公布。共二十条。规定凡能集股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经营工商业者,分别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位,加七品至头品顶戴。1907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者即可按等给予奖励,已有职衔者,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者,亦可分别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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