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旧时依盐法生产、运销并纳税的食盐为官盐;反之为私盐。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政府垄断食盐产制运销,禁止私煮,但不能禁绝,从此盐分官私。唐有官盐、私盐名称。当时私盐不过场灶偷漏和商贩私售。五代以后,管制食盐产销更严,形成固定行盐区域和专商制度,私盐更多。到清末,有(1)盐户私售的“场私”;(2)甲处已税官盐侵入乙处的“邻私”;(3)盐商私带的“商私”;(4)运盐船户私装的“船私”;(5)缉私人员没收私盐售出的“功私”;(6)结帮贩运的“枭私”;(7)官吏私售的“官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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