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巴拿马订立的关于巴拿马运河的条约。有新旧之别。旧约简称《美巴条约》。1903年11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条约规定:美国以一次付给巴拿马1 000万美元和每年支付租金25万美元的低价,取得开凿运河和“永久使用、占领和控制”运河和运河区的权利;美国有权在运河和运河区驻军或建立要塞。由于巴拿马人民的长期斗争,美、巴政府于1977年9月7日在华盛顿签订了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经营条约》,取代旧约。新约于1979年10月生效,到1999年年底期满。主要内容:取消运河区,巴拿马对运河和运河区拥有主权,但美国仍被授权经营、维修、改建和保卫运河;美国须逐步向巴拿马移交权利,至条约期满时全部移交完毕。新约还规定美国、巴拿马共同保证运河永久中立。

新《巴拿马运河条约》签字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