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宗教裁判所”、“宗教法庭”。中世纪天主教会审讯和判处异端分子及其学说的机构。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Honorius Ⅲ)通令建立,委派多明我会会士主持。主要设置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地。最高首脑是教皇,裁判官由其任命并直接控制,不受地方教会和世俗政权的监督制约。制裁违反传统教义的异端分子和反对教会统治的人士,加以秘密审讯和严刑拷问,并处以没收财产、监禁、流放或火刑。西班牙的异端裁判所尤为猖狂,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约30万人。16世纪中叶起,随着教皇权势下降而渐趋衰落。1908年教皇把罗马最高异端裁判所改为“圣职部”,另一方面则亲自主持公布“禁书目录”,对参加进步组织活动的教徒处以绝罚,开除教籍。1965年教皇保罗六世改为“信理部”,废除了1569—1947年间公布的所有“禁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