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经济开发区”。我国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划出用于开发的特定区域。早在1984年5月,国务院规定,在14个港口城市可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年11月,国务院又规定,给予在14个沿海港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减免税的优惠条件,其主要内容是:(1)在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进一步减免所得税。(2)客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3)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一般免征工商统一税,进口自用的设备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以后各地陆续兴办了一批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