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明代初期在用兵时派部院官总督军务,事毕即罢。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以麓川用兵,使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总督之名始此,后各地逐渐增置,成为定制。然终明之世均为临时差遣,职名必列举管辖事宜,如“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简称始作“两广总督”。清代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但事实上,总督兼兵部(清末改陆军部)尚书及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已成定例。正式官名仍如明制,如两江总督全称为“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另有管河道及漕运事务者亦称总督,参见“河道总督”、“漕运总督”。英联邦部分成员国,如加拿大、新西兰等,设有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作为英王的代表。此外,有些宗主国在其殖民地的代表亦称为“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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