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于1976年2月在印度尼西亚首次东盟首脑会议上签订。主要内容: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团结;指导缔约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包括: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民族特征和互不干涉内政等;缔约国之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通过友好磋商解决相互间的争端;加强经济合作;定期磋商,协调行动和政策。本条约对东南亚其他国家开放。
词条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
释义 |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于1976年2月在印度尼西亚首次东盟首脑会议上签订。主要内容: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团结;指导缔约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包括: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民族特征和互不干涉内政等;缔约国之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通过友好磋商解决相互间的争端;加强经济合作;定期磋商,协调行动和政策。本条约对东南亚其他国家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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