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并规定了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场所,应当刻有国徽的印章,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