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另设名誉博士学位),并规定学位申请者的条件,获得各级学位所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学位授予的办法,负责领导和授予学位工作的组织机构,评定学位的工作程序等。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十个学科的门类授予。1984年2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增设军事学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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