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9月4日在北京发表。声明宣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国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2)领海宽度的划定采用直基线法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1958年9月4日在北京发表。声明宣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国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2)领海宽度的划定采用直基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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