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当事人一方(侵害人)因侵权行为等造成他方(受害人)损害时给予他方赔偿的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与制裁性。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方法之一。赔偿损失的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包括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积极损失”)与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消极损失”)。损失既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损失(亦称“精神损失”),如对受害人的信誉及其他人身权所造成的损失。许多国家允许用金钱来赔偿精神损失。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本身是一种债权保护方法,故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损害赔偿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