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联邦社会主义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1971年在南宪法修正案中提出,1974年写入宪法。主要有四种类型:社会事业(文教、科技、保健等)自治利益共同体;残废和退休、就业等自治利益共同体;住房自治利益共同体;公用事业(供电、用水、公用设施、铁路、公路等)自治利益共同体。建立的目的是使国家的某些职能社会化和民主化。特点是:劳动者各方通过自治协商进行联合,直接地(而不是通过国家)保证个人和共同的需要;以自由交换劳动代替市场交换;团结互助,由劳务的提供者和劳务的使用者共同制定计划,确定所需资金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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