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宣言提出了七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明确宣布:依照联合国的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也负有义务,不致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呼吁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共同努力。这项宣言对于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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