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任土”,谓因地征税。《周礼·地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郑玄注引郑司农曰:“任地,谓任土地以起税赋也。”
战国时关于分配土地、利用土地的制度。《商君书·算地》:“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吕氏春秋·上农》:“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此大任地之道也。”又有《任地》篇,述治土用地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