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英德续借款合同》,又称“续借英德洋款”。清政府为偿付中日甲午战争赔款,继*俄法借款、*英德借款之后,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1日由总理衙门与汇丰银行及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本合同。共十七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一千六百万英镑(合银一亿两);年息四厘半,以八三折扣付款;偿还期限四十五年,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以海关税收,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并规定借款偿还期内,中国海关总税务司须由英国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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