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用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特殊处置措施。其适用对象除有犯罪行为的人外,还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首见于1893年的瑞典刑法草案。1930年由意大利刑法典正式确定,其措施有送农业惩治场及工业场、收容于治疗所及监护所、收容于刑事精神病院、收容于刑事感化院等等。其他国家规定的措施略有不同。中国1935年国民党政府的刑法有保安处分一章。
| 词条 | 保安处分 |
| 释义 | 保安处分(分fèn) 刑法上用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特殊处置措施。其适用对象除有犯罪行为的人外,还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首见于1893年的瑞典刑法草案。1930年由意大利刑法典正式确定,其措施有送农业惩治场及工业场、收容于治疗所及监护所、收容于刑事精神病院、收容于刑事感化院等等。其他国家规定的措施略有不同。中国1935年国民党政府的刑法有保安处分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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