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
| 词条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 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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