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定分,本分。班彪《王命论》:“收陵、婴之明分,绝信、布之觊觎。”《后汉书·庞育母传》:“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明确职分。《商君书·修权》:“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分明;显然。无名氏《张协状元》第二十七出:“它明分欺侮下官!”
百科全书收录125729 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