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改革西藏地方行政体制的规定。曾颁布两次,主要是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军击败廓尔喀军入侵后,由福康安等所奏订者。共29条,是年为藏历水牛年,故又称作“水牛年文书”。对西藏官制、军制、司法、边防、财政、户口、差役、涉外事宜以及达赖、班禅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参见“奔巴”),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确定了驻藏大臣全面督办西藏事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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