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制定本国关税制度、管理本国海关和处理海关收支的权力。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并于次年议定《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海关税则,规定基本上值百抽五的关税税率,中国即丧失了制定关税税则的自主权。以后,清政府又陆续与美、法、日、意、俄等国家签订片面关税协定或最惠国条款的条约,非得这些国家同意,不能修改税则。1859年帝国主义夺取了全中国海关管理权。辛亥革命后,又攫取中国海关收支权。这样,中国海关就成了帝国主义侵华的工具。为收回关税自主权,中国人民进行了长期斗争。1929年,帝国主义者被迫在表面上放弃控制中国关税的特权,但实际上关税的制定仍受英、美、日等国约束。建国后,才真正结束了这种关税不自主状态。参见“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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