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6月15日由英王约翰(无地王)签署,共63条。主要精神是限制王权,保障封建领主与教会的特权以及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但不久即被约翰撕毁。到17世纪,资产阶级对宪章内容作了新的解释,作为要求公民权利、商业自由与法治的法律依据,因而英国学者又称之为《自由大宪章》,并与《权利法案》等一起作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
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绘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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