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企业按照协议条件向国内外企业订购货物。建国初期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之一。其内容是:国营企业通过合同按合理价格向私营工厂订购产品;私营工厂根据规定的产品标准(规格、质量等)、数量进行生产,并按期交货,取得货价。货价包括产品的合理成本、税金和一定的利润。国营企业在必要时,可预付部分货价作为定金或配售部分原料。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主义剥削,将生产初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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