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的简称。唐租、调外按田亩或户等征的税。贞观二年(公元628年)仿隋社仓税设立。规定:王公以下以垦田所产粟、麦、稻之类,每亩缴纳二升,存贮州县义仓,以备凶年使用。永徽二年(651年)改按户出粟,上上户缴五石,余分等减征。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又规定王公以下仍按户照垦田缴粟,商贾分户等缴纳。天宝中(742—756)每年可收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与*租庸调中租粟额相当。大历以后,地税及附加税逐渐增加,行*两税法时,将税额归并,分夏秋两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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