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明治维新废除贡纳后,于1873年(明治六年)颁布的改革田赋的法令。主要内容是:(1)地税不按土地收获量而按地价征收,并以现金代替实物;(2)税率为地价的3%;(3)地税一律由土地所有者缴纳。从1874年到1880年推行改革。从此政府在全国统一征收货币地税。1931年,改按土地租赁价格征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法仍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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