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是处理民事案件、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分为:(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调解。调解成立,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2)群众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当事人翻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所作的调解。无论何种调解,达成的协议都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
国际法名词。亦称“和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之一。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商定,将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和解建议和条件,供争端当事国考虑和采纳,以此解决争端的行为。调解可以规定是否接受的最后期限。现代国际实践中,调解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