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帝国主义国家可均衡享受在旧中国的各种特权的一种强权逻辑。一国在中国的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取得特权,他国可援例同样享受。如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虎门条约》规定,中国“将来如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国一律均沾”;1844年美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望厦条约》规定,中国“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这些规定,使有关缔约国获取了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所拥有的一切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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