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应课税货物按其流转额向产制人或购运人所征收的税。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在货物的产、运、销等环节均征货物税。建国后,废止旧的货物税制度。1950年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本国产制或国外输入的货物,除另行规定者外,均应纳货物税。已税商品,不再重征。该税于1958年9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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