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土地法大纲 |
释义 | Zhongguo Tudifɑ Dɑgɑng 《中国土地法大纲》(卷名:经济学) Outline Land Law of China 中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关于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献。1947年 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状况,总结了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见中国土地改革)发布以后土地改革的经验,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对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大纲》于10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正式公布,建议各解放区政府实行。 《大纲》规定:①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②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可分得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③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农民。④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⑤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乡村的革命秩序,由乡村农民大会及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的和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人民法庭,对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予以审判和惩处,政府负责切实保障农民及其代表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弹劾和在各种相当的会议上自由撤换、选举一切干部的权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订,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它是解决土地问题的彻底的革命纲领。对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解放生产力,以及保证人民解放战争和民主革命的胜利,都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参考书目 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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