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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孟德斯鸠
释义 Mengdesijiu
孟德斯鸠(卷名:法学)
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1708年任律师,1716年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法院(一译议会)院长。1721年发表《波斯人信札》,对当时法国封建制度和教会的腐朽统治进行了猛烈的抨击。1728年开始周游欧洲,实地考察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以罗马历史论证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论法的精神》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他的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学说。该书出版后轰动一时,不到两年即印行22版。有许多外国译本。在中国,1913年由严复译为汉文出版,译名《法意》。该书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行将到来的时代要求。内容以法为中心,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地理环境等方面;虽着眼于法国,也旁及欧洲其他各国以至一些东方国家。全书除一短序外,共分6卷、31章。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法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和农、猎、牧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自由、宗教、财富和人口,同立法者的目的等,都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称为“法的精神”。这种观点是对教会神学的直接否定,而且比他同时代的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和法的发展规律问题。但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是一种“幻想的‘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提出了法的一些基本原理,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事物都有各自的法。一般地说,就法支配地球上所有的人民而论,它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法就是这种理性在各国情况下的适用。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所适用的法;其中第1条是和平,第2条是寻找食物,第3条是自然的爱慕,第4条是希望过社会生活。人定法是人类在进入社会和国家后所适用的法,其中包括规定各族人民之间关系的万民法(即国际法),规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法以及规定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
  三权分立说  在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孟德斯鸠提出并论证了自己关于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的著名学说。他认为政体可分三种:共和(其中包括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君主和专制。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其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握有最高权力,但他根据既定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其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治国,其原则是恐怖。他认为,专制政体和法律不相容,“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他极为推崇18世纪初英国的政治制度,认为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他指出在一个国家中,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他还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立。他根据当时英国的制度,主张立法权由贵族和平民共同拥有;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司法权不由特定的阶级或人员行使。如果这三权中任何两权集中在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由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还提出许多有关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国际法的近代学说,认为国际法的原则是:各国在和平时期应尽量谋求增进彼此的福利;在战争时期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条件下尽量减少破坏。
  孟德斯鸠的学说反对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为美国的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对后世资产阶级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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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28 19: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