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业噪声标准 |
释义 | gongye zaosheng biaozhun 工业噪声标准(卷名:环境科学) criteria for industrial noise 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限制工业噪声的技术法规,用以保障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工人听力免受损伤。 三个发展阶段 早在250年前,一些学者就明确指出噪声可能是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工人耳聋的主要因素。但这种看法当时尚缺少科学的听力测定资料作为依据。1930年以后,通过工业现场调查与工人听力测试验证了这种看法。30年代末有人提出制定工业噪声标准的建议,以后,许多学者陆续提出以总声压级作为评价工业噪声标准的多种建议。这些建议的安全值大多为总声压级75~90分贝,有害值大多为90~120分贝。不过它们没有充分考虑噪声对听力的影响因频谱而异,而是笼统地以总声压级作为评价标准。一些学者由于所调查的工业噪声频谱不同,所以提出的安全值,尤其是提出的有害值有较大的差异,以致实施部门感到无所适从。这是噪声标准发展史上的初创阶段,也称为总声压级阶段。 50年代初,K.D.克里特、W.A.罗森布利斯、I.I.斯莱文等人提出按频带声压级评价的噪声标准,开始了噪声标准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倍频带声压级阶段。这种计算方法科学性较强,许多学者给出的数据比较一致,逐步为一些国家政府所采纳。1955年前后颁布的苏联国家噪声标准和美国空军听力保护法规等就是采用倍频带声压级的计算方法制定的。在各国颁布噪声标准的基础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 43技术委员会于1961年提出噪声评价曲线(见噪声的主观评价),并推荐了听力保护、会话干扰、烦恼的噪声标准。其中听力保护标准规定:对于每天连续作用5小时以上的宽频带噪声,在中心频率500、1000、 2000赫的倍频带内不应该超过噪声评价数N85;如果宽频带噪声每天作用的时间少于5小时,可以容许超过噪声评价数N85。 用倍频带声压级作为评价指标制定噪声标准虽然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但计算繁复,应用不便。60年代经过J.H.博茨福德等人的研究,提出用A声级作为评价噪声的主要指标,得到世界声学界和医学界赞同,从此开始了噪声标准的第三个发展阶段──A声级阶段。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听力保护标准 196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了适应各国广泛以 A声级作为噪声评价指标的情况,建议以A声级为噪声标准。这个标准提出,工人在噪声环境中每天工作8小时,容许连续噪声的A声级为90分贝;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见表),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许超过115分贝。 1971年,ISO又提出声级有起伏时,以等效声级L作为评价指标的听力保护标准。提出听力保护标准为:L=90分贝。工人在90分贝噪声环境中长期工作仍有耳聋的可能性,目前国际上对以90或85分贝作为听力保护标准尚有争论。 中国的工业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此项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规定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地点的噪声标准不得超过90分贝。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 8小时的工种,规定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但最高不得超过115分贝。这项标准规定,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来降低噪声,如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控制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参考书目 K.D.Kryter,Effects of Noise on Man,Journal of Speech and Hearing Disorders,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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