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康德,I. |
释义 | Kɑngde 康德,I.(卷名:法学)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之一。出身于东普鲁士的柯尼斯堡(今苏联加里宁格勒)工匠家庭,曾任家庭教师。1755年起长期任教于柯尼斯堡大学。他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一书第一部分《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是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方面承认有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又宣称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人的认识能力只及于现象而不能达到“自在之物”。他的伦理学也以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对立为前提。他的法律思想和伦理思想是不可分的。 康德认为人属于两个世界:当他处于现象世界,其意志和行为服从于因果律,是不自由的;但作为“自在之物”,其意志和行为是自主的,在道德上是可以自由地选择的。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们能遵守铭刻在众人心中的道德律,而遵守这种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受外部感觉世界的任何影响的。最高的道德律即“绝对命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一种意志和行动的准则,这种准则同时也永远能够成为所有的人都奉行的普遍的立法原则或普遍的道德规范。 康德认为,法是以自由为依据的一般法则,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和。权利有天赋权利和取得权利之分;天赋权利首先是指自由(法律上的自由),即个人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控制,这种自由也就意味着平等。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法是一种相互强制的义务,国家的目的就是在强制性的法律下实现人的权利;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依据的联合。这一关于国家的定义也就意味着通常所讲的“法治国”。从以上自由、平等的权利产生一系列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 康德也认为,法可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宪法和国际法。国家起源于原始契约,但其根据是理性观念而不是历史事实。象J.-J.卢梭一样,他主张众人的意志联合成为一个公共意志,主权属于人民;他也反对君主专制,要求代议制,要求实行“三权分立”,要求建立“纯粹共和国”。但在论述公民政治权利时,他又提出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之分;根据他的政体分类学说,他所指的共和国事实上是君主立宪制;特别是他坚决反对人民有反抗统治者压迫的权利,主张谋求逐步的改革。他的国际法学说中包括了永久和平以及建立普遍世界国家的思想。康德的这种法律思想反映了以卢梭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强烈影响,但它也打上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软弱性的烙印。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康德的哲学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第100页)。与G.W.F.黑格尔的学说不同,康德的政治、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改良主义色彩。后世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以及工人运动中的一些机会主义派别,都利用了他的哲学上的不可知论、绝对的伦理观念以及这种自由主义和改良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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