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托马斯·阿奎那 |
释义 | Tuomɑsi Akuinɑ 托马斯·阿奎那(卷名:法学) Thomas Aquinas (1225~1274) ![]() 与以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A.奥古斯丁(354~430)为代表的早期神学法律思想不同,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及其神学是在西欧封建主义和罗马教会权力进入鼎盛时期的产物。他把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和基督教神学结合起来,构成西欧中世纪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他并不将尘世当作“堕落”世界,也没有将世俗国家及其法律当作“原罪”的产物,但同奥古斯丁等神学家一样,他的学说也是为封建世俗统治特别是教会统治效劳的。阿奎那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一些观点,提出法是对于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由管理社会的人予以公布的定义;并对“公共幸福”和“合理”(即理性)等概念作了神学解释。他又根据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传统,将法律分作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4种,构成一个等级体系。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和智慧,是上帝支配整个宇宙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只要与真正理性一致,总是来自永恒法,所以它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即人)“参与永恒法”,是“神的荣光”在人的身上留下的痕迹,是沟通上帝和人的桥梁,是人类根据上帝所赋予的理性对永恒性的不完全的认识,是上帝用以支配人类的法律。自然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行善避恶”,包括力求自存、结成婚姻关系和养育后代、希望了解上帝的真理、参加社会生活等内容。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赋予人们的法律,用以补充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即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在中世纪,世俗统治者与教会间经常为争夺权力而展开斗争,在法律思想领域中,这种斗争往往反映为对人定法与自然法(或永恒法与神法)的关系所作的不同解释。阿奎那认为,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神法,特别是永恒法,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对不正义的法律,应有不同的态度,有的是决不能服从;有的可以在良心上不遵守,但为了避免诽谤和纷乱,还应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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