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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释义 Heping Gongchu Wu Xiɑng Yuɑnze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卷名:政治学)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国际公认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首次提出,并和印度、缅甸领导人共同倡导。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革命的胜利、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大批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猛烈地冲击着几个世纪以来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的国际政治旧秩序。亚非国家普遍要求建立尊重国家主权、加强团结合作、维护国际和平的新的国际关系准则。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周恩来于1953年12月31日接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了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缔结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以及同年 6月中印、中缅总理在分别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正式确认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五项原则中除和平共处原则外的四项原则,早已是国际通行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平共处原则初见于俄国十月革命后。当时社会主义革命只在一国胜利,而苏维埃俄国又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中,В.И.列宁首先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方面实行和平共处的政策思想。这一思想当时被付诸实践。中国共产党在30~40年代也曾就国家主权问题阐述过自己的观点。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和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在1945年4 月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1949年6 月《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上的讲话》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都明确宣布中国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必须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50年代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是各项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对上述原则、思想的高度概括和发展,创造性地将其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国际关系原则体系。五项原则是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为根本出发点,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最基本的原则,其他几项原则均以此为基础,是最基本原则的补充和保障,五项原则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五项原则顺乎人心,合乎世界潮流,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1955年 4月的亚洲国家会议通过决议,表示完全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继之,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提出的十项原则,实为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发展(见万隆会议)。会后,中国与一系列国家发表的联合声明、建交公报、签订的友好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双边条约与协定等,都肯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尤其是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及1989年中苏两国恢复正常关系,都明确承认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宣言,如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也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关系发展的实践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只要遵守五项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可以相互信任和友好合作;反之,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可能发生尖锐对抗和冲突。只有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才能维护各国间的正常关系,发展各国间的和平友好合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业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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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3: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