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理 |
释义 | li 理(卷名:哲学) 中国古代哲学,特别是宋明哲学的重要范畴。在唯物主义哲学中一般指事物发展的规律、 条理; 在唯心主义哲学中, 主要指抽象观念、精神实体。“理”这个词作为哲学概念出现于战国时期。《管子·心术》说:“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四时篇》以阴阳为“天地之大理”。孟子以为理是人心所具有的道德观念。《告子上》说:“心子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庄子》中有“天理”、“万物之理”等概念,“天理”指自然之理,“万物之理”指事物变化之理。《善性篇》提出“道、理也”的命题,把理和道直接联系起来。荀子提出了“事理”、“物理”等概念,他所谓的理,既有社会方面的内容,也有自然方面的内容,他强调用天地之理治理天地万物的思想,具有认识自然规律,改造自然界的意义。韩非明确提出,理是事物的具体规律,是“成物之交”,即事物的条理、法则,认为“万物各异理”, 即不同事物具有不同规律。 他还提出理就是方圆、短长、粗细、坚脆、大小、轻重、白黑等等的分别。《吕氏春秋》进一步提出“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把理视作判断是非的根据。 两汉时期,董仲舒认为,理由天授,故称“天理”。王充则讲“物气之理”,批判天人感应论是“失道理之实”。 魏晋时期,有“辨名析理”之风,王弼说:“不能辨名则不可与言理”,又说:“物无妄然,必由其理”,承认事物是有规律的;但他认为,“事有归,理有会”,如能总其会,理虽众多,“可以至约穷也”。至约就是“无”,也就是可以抽象概括为“无”。裴认为理以“有”为体,它是客观事物的真实规律,包括社会伦理。欧阳建认为,理是客观事物的规律,不依人们的称谓为转移,但人可以认识理,语言可以表达理,“诚以理得于心,非言不畅”,“名逐物而迁,言因理而变”,即认识必须随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变化。郭象认为,理是必然性,“不得已者,理之必然者也”。但必然也就是自然,故又称“自然之理”。 唐代佛教华严宗提出理、事范畴,认为事是“心缘色”而起,理是“平等真如”,即本体世界。“事显而理隐”。为了把二者调和起来,又提出理即事、事即理,理事相融而无碍的理论。 北宋以后,随着理学思潮的出现,理成为程朱理学的最高哲学范畴。周敦颐提出“理性命”的问题,但未作进一步发挥。张载强调理的客观性,他说“理不在人,皆在物,人但物中之一物耳”。他认为“万物皆有理”,因此主张穷理。他从气本论学说出发,提出“天地之气,虽聚散,攻取百涂,然其为理也顺而不妄”,把理看作是气化运动的规律。程颢、程颐第一次把理作为最高本体,建立了理本论哲学。他们认为,理是“形而上者”,是事物之“所以然者”,是永恒不变的宇宙本体,万事万物都是从理派生出来的。朱熹进一步发展了二程思想,提出理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又是天地万物的“主宰”,是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推动者;一事一物各有其理,而太极则是众理的总名,又是真理和道德的标准。这个理也有自然界具体规律的含义,他说“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绪,便是理”。但他所谓的理主要是以社会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精神本体。 陆九渊以为天下之“理”是人所共由而不能违抗的,他提出了 “心即理”的命题。王守仁更强调“心外无理”。这就把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完全合一了。 明代中期以后,一些唯物主义者继承张载的学说,强调理在气中。从程朱理学中分化出来的罗钦顺,反对朱熹理主宰气的思想,提出理是物质之气的运动规律,“理只是气之理,当于气之转折处观之”;气之动静、往来、阖辟、升降,产生了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千条万绪,纷纭,而卒不可乱,有莫知其所以然而然,是即所谓理也”。他把理解释成气所固有的客观规律。王廷相也反对在元气之上有一个主宰者,反对理先于天地而存在,认为理是气之理,合一则理一,气万则理万,理随物而变。 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全面批判了程朱的理本论,论证了“理者气之理”的学说,认为理是“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理虽不可见,但“气之条绪节文,乃理之了见者也”。王夫之所谓理,有两方面意义,一是指“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即自然规律;一是指“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即道德的准则。二者都是气之理,气外更无虚托孤立之理。戴震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理”的思想,强调理是具体的,是“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即标志事物互相区别的本质属性。他认为有物必有则,物是实体实事,是自然,理是必然,必然不离自然,批判了以理为“如有物焉”的理学思想。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78206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