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秦桧 |
释义 | Qin Hui 秦桧(1090~1155)(卷名:中国历史) 南宋权奸、卖国贼。字会之。江宁(今江苏南京)人。宋徽宗政和五年(1115)登进士第,历官太学学正、职方员外郎、御史中丞。曾主张抗金,反对割地求和。金军攻占开封后,欲立张邦昌为帝,秦桧进议状,主张另立宋朝宗室为帝,反对成立张邦昌伪楚政权,遂被金军驱掳北去,旋即降敌。秦桧在金廷大倡和议,故于建炎四年(1130)被金将完颜昌放回南宋。秦桧得宋高宗赵构信用,官至宰相,因提出“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主张,罢相闲居。绍兴七年(1137),秦桧任枢密使,与宰相张浚劝说宋高宗收回由岳飞并统淮西等军的成命,招致淮西军的哗变投敌。绍兴八年,秦桧重新拜相,力主和议,代表宋高宗向金使跪接诏书。绍兴十年,金朝都元帅完颜宗弼领兵南侵,岳飞等军大举北伐,屡破金军,进逼开封,秦桧却怂恿宋高宗迫令班师(见郾城之战)。绍兴十一年,宋高宗与秦桧解除岳飞、韩世忠等大将军权,诬构谋反罪状,杀害岳飞,与金朝再次签订屈辱的和约(见绍兴和议)。宋向金称臣、纳贡、割地,金朝规定宋高宗不许以无罪去首相。秦桧再次任相十八年,独揽朝政,排除异已,大兴文字狱,极力贬斥主张抗金的官员,压制抗金舆论,篡改官史,奖励歌颂和议的诗文。他还任用李椿年等推行经界法,丈量土地,重定两税等税额,又密令各地暗增民税十分之七八,使很多贫民下户因横征暴敛而家破人亡。绍兴二十五年病死。 参考书目 曾琼碧:《千古罪人秦桧》,河南人民出版社,郑州,1984。 王曾瑜:《秦桧事迹述评》,《江西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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