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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苏联工业国有化
释义 Suliɑn gongye guoyouhuɑ
苏联工业国有化(卷名:经济学)
nationalization of the industry in the Soviet Union
  苏联用革命手段改变工业中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它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过程。工业国有化从1917年年底开始,于20年代末基本完成。
  对工业实行国有化,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是俄国共产党(布)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确立的基本方针。但为了维持国家的经济秩序,尽可能减轻社会经济震荡,列宁曾打算采取“逐步、迂回的过渡”办法,也就是用“最适合当时所存在的关系的方法,尽可能逐步地不经过特别破坏地过渡到新的社会关系上去”(《列宁全集》第33卷,第69页)。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即《四月提纲》)等文献中,只提出把土地、河流、矿山等自然资源收归国有,对社会化程度高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大银行、铁路、邮电、外贸企业等实行国家垄断,以此作为监督、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手段,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则主要采用工人监督的形式,使其为苏维埃政权服务,在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国有化。
  十月革命后,由于资本家的反抗和破坏,国内阶级矛盾加剧,苏维埃国家很快就采取对大资本家实行剥夺的政策。1917年11月底,开始对大工业企业实行国有化。1918年6月,宣布一切工业部门的大企业实行国有化。到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国有化进一步从大企业波及到小企业。1920年11月苏维埃政府颁布对拥有 5名雇工以上的企业实行国有化的法令之后,国有化企业从1918年8月31日的3000个增至404000个。其中,职工人数在31人以上的较大企业仅占20%,其余80%都是小企业和家庭手工业。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俄国共产党(布)和苏维埃国家调整了政策。1921年7月7日通过了《关于手工业和小型工业企业》的专门决议,规定每个公民均可经营手工业和小型工业企业,经营者有权支配自己的产品,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原料、工具和设备。同年12月1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法令规定,凡工人人数在5人以下拥有发动机的小型企业和工人人数在10人以下没有发动机的小型企业一律解除国有化。此后,各种形式的私营经济得到了发展。在 1924-1925年度注册的私营工业企业在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锰矿部门为56.4%,卷烟部门为30.8%,酿酒部门为17.3%,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约占25%。此外,苏维埃政府还把一部分国有化企业租让给私人经营。1922年以前,私人只能承租10人以下没有发动机的小企业,后来一些较大的企业也租给私人,到1923年7月,私人租让企业已达5000家左右。当时列宁对于租让制、特别是对外商的租让制十分重视,他认为,同其他先进国家的国家托拉斯实行这种联合,是十分必要的,没有外国的装备和技术帮助,单靠自己的力量就无法恢复破坏了的经济。如果“租让制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获得为数不多、但却具有现代先进资本主义水平的模范的──和我们的比较──大企业”(同前,第32卷,340页)。在列宁的倡导下,对外资的租让制也有一定的发展。到1925年4月1日,工业中有91份租让合同生效。
  列宁逝世后,1924年5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了把私人资本从国民经济中排挤出去的任务。1926年,在实行工业化的同时,采取了取缔私人资本的激烈措施。20年代末转入了向资本主义的全面进攻,把全部工业企业不分大小一律国有化,到1928年,私营成份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从1924年的23.7%下降为7.6%。这样,苏联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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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