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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苏联检察制度
释义 Suliɑn jiɑnchɑ zhidu
苏联检察制度(卷名:政治学)
procuratorial system of the Soviet Union
  规定苏联检察机关的组织、任务、职权、活动原则及程序的制度。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由苏联总检察长、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及隶属于他们的检察员,对各部和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企业、机关、团体、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执行苏联各项法律进行监督。
  沿革  根据1918年制定的关于法院的第 2号法令成立的“法律保护人协会”,是苏维埃国家最早的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该协会担任着社会告诉及辩护的双重任务。1922年颁布了《检察长监督条例》,建立起专门的检察机构,即检察署,由司法人民委员兼任的共和国检察长领导,并根据В.И.列宁的思想在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制。1933年成立苏联检察院,使苏联的检察机构成为独立的统一系统。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都对检察机关的组织、任务、活动原则及程序、检察长的职权等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制定《苏联检察院组织法》,设立检察院院务委员会,以加强一长制和合议制的结合。1988年12月后,苏联多次修改宪法,有关检察机关的组织、任务等的规定也有所变化。
  组织系统  苏联检察机关系统包括苏联总检察长以及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和市的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等。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总统提出候选人,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并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苏联总检察长对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苏联总检察长拥有立法动议权。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各共和国检察长由各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经苏联总检察长同意任命,并向它们报告工作。边疆区、州和自治州的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自治专区、区和市的检察长由加盟共和国检察长任命,并由苏联总检察长批准。各级检察长的任期均为5年。
  活动原则  苏联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长制。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检察机关的一切工作由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的各级检察长负责。检察院院务委员会对实行检察的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但最后决定权属检察长。
  基本任务  苏联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任务是:①对各部和其他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机关、团体、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②对调查和侦查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③同犯罪现象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侦查犯罪行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保证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④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⑤对监狱、羁押场所在执行刑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措施过程中实行监督。此外,它还负责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协调各司法机关和民警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活动。
  1991年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纷纷宣告独立,同年12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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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7: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