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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联邦制
释义 liɑnbɑngzhi
联邦制(卷名:法学)
federalism
  由若干成员单位即州、邦、省、共和国等联合组成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尊重和保护各成员单位的独特性和自主权,联邦及其成员单位分别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的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全联邦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联邦最高代表机关一般设两院,一院代表联邦国家全体,另一院代表组成联邦的各单位,后者由各成员单位选派代表组成。按照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并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在各自的领土上行使职权。联邦有统一的或联合的武装力量,有统一的联邦国籍和统一的对外关系。有些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也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自己的财政和国籍,并可以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同国际组织和外国直接交往。
  联邦的形成和发展  联邦制由古代的一些城邦或国家经过联合长期发展演变而来。古代希腊的城邦联盟,是各分立的小邦为了共同的防御目的而结合的。中世纪在意大利也出现过城邦联盟。16世纪,荷兰北方7省联合建立了军事同盟性质的共和国。17世纪,美洲的英国殖民地曾经有过初步的联盟。18世纪,在美洲和欧洲出现邦联(见国家结构),以后即在邦联基础上产生了联邦。
  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的集中和积聚不断增长,资产阶级进一步建立强大的中央政权,联邦机关愈来愈多地干涉各成员单位的内部事务,控制和指挥各成员单位的活动,因而,现今许多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实际上正趋向于中央集权制。
  最早的联邦制国家是美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13个州原是英国殖民地,由于联合抗英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于1777年成立邦联,1787年改组为联邦。美国自1776年后的100年内,领土不断扩大,新州陆续建立,先后加入联邦,形成了今天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美国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各州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在各州范围内行使职权。美国是近代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的一个典型。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是由以前的英国一些殖民地联合起来建立的联邦制国家。根据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制定《加拿大宪法》,规定加拿大为自治领,而后演变为加拿大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是在1900年确立联邦体制的。1848年瑞士在原来邦联的基础上建立了联邦, 它是世界上历史较久的联邦制国家之一。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和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先后规定德国和联邦德国为联邦制国家。
  联邦与其成员单位间权限的划分  依据宪法划分联邦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权限是联邦制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权限的划分,在其宪法上有几种不同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列举了联邦的权限,凡宪法未列举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加拿大因鉴于《美国宪法》尚不免引起联邦和各州权限上的冲突,在它的宪法上将联邦和各省的权限同时列举,未列举的其他权力归联邦。《印度共和国宪法》也将联邦和各邦权力并列。联邦德国的宪法(即《基本法》)除规定了联邦专有的立法权外,同时也规定了联邦和成员单位双方共有的立法权,并称后一种立法为并行立法,此项立法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如民法、刑法、户籍法、外国人的逗留和定居法等。联邦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分权,一般是,凡属内政、外交、国防重大权力均由联邦统一掌管,各成员单位也拥有自主权,但其自主权以不超越联邦总的权力为限,如果联邦和成员单位权力发生抵触,后者将服从前者,以保证整个联邦的权益为原则。
  目前世界上在西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各国实施联邦制的有: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德国、奥地利、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印度、缅甸、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喀麦隆等。
  社会主义联邦制  社会主义国家也有采取联邦制的,它是以居民的多民族成分为前提,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为解决民族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十月革命以前,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原则上曾反对以联邦作为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但在十月革命时,俄国各民族实际上处于分立的状态,彼此完全隔离,难以统一。在这样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列宁认为只有联邦制才能使各民族劳动群众从分离走向联合,于是改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918年《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即同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篇)第1章第 2条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1924年苏联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进一步肯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体制。苏维埃联邦经过两个发展阶段,起初是由原俄国范围内各自治共和国组成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即自1918年开始实施的联邦制;1924年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其他各个拥有主权的加盟共和国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1924和1936年苏联宪法均规定了联邦和各成员国之间权限的划分。凡属内政、外交、国防等方面带全局性的权力归联邦统一掌管,除宪法规定的由联邦行使的权力以外,每个加盟共和国独立实施其国家权力。加盟共和国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有权与外国直接发生关系,有权编制本共和国军队,各加盟共和国也都有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
  1946、1963和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的联邦国家,由6个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两个社会主义自治省自愿联合组成。组成联邦的各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建立在民族主权以及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国家;社会主义自治省则是在上述基础上享有自治权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社会政治共同体。南斯拉夫的各个共和国是民族主权国家,自治省也在一定范围内有自己的主权,例如,各共和国或各自治省的领土未经该共和国或该自治省同意,不得改变;联邦共和国的边界,未经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同意,亦不得改变。
  社会主义联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它的成员单位是具有一定民族成分的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组织,按照民族特征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上组成,并力求发展各成员国的民族经济和民族文化。这是社会主义联邦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联邦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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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5: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