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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侦查
释义 zhenchɑ
侦查(卷名:法学)
investigation
  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审查证据,揭发、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查清犯罪的具体情况所进行的强制性的专门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调查工作(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和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它是起诉前的准备程序,一般从立案开始,至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而告终结。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逮捕、起诉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古代的侦查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刑事诉讼中,由于存在控告式和纠问式两种基本的诉讼形式,侦查的情况也不相同。在控告式诉讼中,司法机关不主动追查犯罪,诉讼须由被害人或其他人提起,并经由原告、被告双方提出必要的证据作为审理的基础,案件才能受理。因此,司法机关承担的侦查任务比较少。例如,罗马共和国时期,案件的审理是听取原告人、被告人双方或他们的代理人的陈述与答辩,并审查双方所提出的证据,最后由法官进行表决,按多数票宣判。在纠问式诉讼中,司法机关要进行侦查活动。但在专司公诉职能的机关出现以前,审判机关兼行追诉的权限,侦查与审判集中由法院进行。例如法国在13世纪中期路易九世以后,诉讼程序逐渐从控告式转为纠问式,并采取了查探的、秘密的和拷打逼供的侦查方法,收集证据和了解案情。中国封建时代也采用纠问式诉讼。当时,司法与行政不分,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虽也采用勘查现场、讯问、私访和缉拿、羁押等侦查手段与强制措施,但侦查与审判混为一体,没有明显的划分。
  近代、现代国家的侦查  不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侦查工作都很重视。刑事案件除少数由受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自己起诉(自诉)外,大部分案件都要经过侦查阶段。侦查与审判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进行,各有侧重。侦查重在调查、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查清犯罪情节,为公诉作准备;审判则重在审查证据材料,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从实体上依法进行判处解决。同时,侦察工作被看成是一种强制性的职权行为,侦查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可以相当独立地开展侦查活动,除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或指挥外,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和影响。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主要是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官和预审法官(又称侦查法官)行使。检察官监督并领导侦查工作。关于侦查分工,在法国司法警察负责对违警罪案件进行侦查,对轻罪和重罪案件的侦查,则主要由侦查法官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指示进行。在联邦德国,侦查权主要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特别是在侦查须具有专门技术的情况下,警察机关需要相当独立地进行侦查,然后把侦查结果提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日本,检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拥有单独侦查的权限。特别是对违反选举法令、贪污受贿和复杂的经济犯罪等方面的案件,检察机关得独自进行侦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受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也可以对犯人及证据进行侦查。
  在英美法系的英国,警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英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规定了警察在侦查中所具有的某些特殊权力。例如,任何人,只要警察认为他能够提供有用的情况,不论是否嫌疑人,都可以对他进行询问,警察也可以邀请任何人到警察所协助侦查。美国的侦查也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但是美国较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起较大的作用。联邦中央的侦查工作是由检察总长(司法部长)领导的。
  法国、联邦德国、日本等国都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请律师,并可和律师会见。美国和英国也承认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的权利。如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在一个案件中明确要求警察官员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请律师。英国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官规则》,在序言中也申明:任何人在侦查的任何阶段都应该能够与律师进行联系,并且同律师秘密商谈。
  苏联的侦查程序分为调查与侦查两种,从而也有调查机关与侦查机关之分。民警机关是最主要的调查机关,它可以对任何案件进行调查。对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经调查后,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则是侦查的最初阶段,即调查机关只进行一些必要的紧急行为,如固定罪迹、通缉犯罪者,然后依侦查管辖,将案件移送侦查员侦查。苏联的正式侦查机关由检察长和侦查员组成,大量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主要是由侦查员进行侦查的。
  中国的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需要经过侦查(第13条)。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也享有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主要是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它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此外所有的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又称侦查措施,除强制措施外,主要有:
  讯问被告人  是侦查机关取得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被告人进行申辩的机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讯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被告人有数人时,应分别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和指名问供。讯问被告人应制作笔录。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在侦查阶段,不允许被告人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主要由他本人行使。
  询问证人  指侦查人员就证人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他进行询问。是获得证人证言的主要方法。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案件中有若干证人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证人是未成年人时,询问的场所和方法要适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不得暗示或施加压力。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制作询问笔录。
  勘验、检查  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人身、尸体等进行检验。目的是借以了解案件的发生情况、发现和收集有关的犯罪证据与线索(见现场勘查、侦查实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痕迹检验、文书检验、司法物理检验、司法化学检验)。
  搜查  指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查找,以发现和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搜查必须有足够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并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只能以“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为目的,并只能“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搜查,并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应依刑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搜查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并须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例外。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及见证人在场。搜查开始时,可先令被搜查人交出正待搜查的人或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拒绝交出时,即行搜查。搜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物证、书证  指侦查机关为取得和保全证据,依法将可以用作证据的物品、文件予以扣留或提取的措施。通常是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需要扣押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存查。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迅速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为鉴定人,必要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司法部门需向鉴定人提供应有的鉴定材料,并介绍有关的案情。鉴定人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另请鉴定人重新鉴定(见司法鉴定)。
  通缉  指侦查机关通报各地协助缉捕在逃人犯归案的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令应附有被通缉人的照片和对外貌特征的详细描述,包括静态特征和动态特征。在逃人犯被缉拿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即通知撤销。
  侦查终结  为了及时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并保障人民的合法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侦查工作应尽量迅速进行,及时结束。《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人已经查获归案,或者已经查明不构成犯罪,不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时,侦查即可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察而告终结的案件,可直接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如已证实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被告人没有犯罪,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经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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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3: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