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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董仲舒
释义 Dong Zhongshu
董仲舒(约公元前179~前104)(卷名:法学)

  西汉唯心主义哲学家。河北广川(今河北枣强县广川镇)人。少治《春秋》。汉景帝时曾任博士,武帝即位后,以贤良对策得到赏识,曾任诸侯王相。一生大部分时间“以修学著书为事”,著有《春秋繁露》、《春秋决狱》等。他适应当时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建立了一套与封建中央集权制相适应的封建神学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主张“《春秋》大一统”,要求以经过改造的儒家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他的法律思想是其整个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①主张以“三纲”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的说教。所谓“三纲”即《礼纬·含文嘉》所说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认为“三纲”是按“天意”制定的,任何人都得遵守。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他以天尊地卑、阳尊阴卑论证君臣、父子、夫妇的主从关系。在“三纲”中,他特别强调君权,宣称君主是作为最高主宰的“天”的儿子,是“承天意”来管理社会和教化臣民的。因此,臣民必须尊君。“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君主个人恣意横行,他又声称“失道”之君必将受到“天”的谴责。此外,他还把“仁、义、礼、智、信”五种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与五行相比附,认为“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脩饬也;五者脩饬,故受天之祐,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从此以后,以维护君权为核心的“三纲”,便成了封建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②宣传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董仲舒作为一种治国方针提出来的。他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儒家倡导的道德教化为主,以刑罚为辅,否则就有灭国的危险。他说,秦国就是由于抛弃道德教化,“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专用刑罚,从而造成“群盗并起”、“奸宄不息”的局面,最后亡了国。他运用神学唯心主义哲学,力图证明“德主刑辅”说是符合“天意”的,认为“天”是宇宙间万物的最高主宰,是有意志的。“天”用阴阳、五行以及四时的变化,来表示它的意志。他认为,在阴阳之中,阳为主,阴为辅;阳表示德,阴表示刑。“天”使“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君主治理国家就应顺从“天意”,要“任德教而不任刑”。但是董仲舒又说,“任德不任刑”,不等于完全不要刑。因为按照“天”的安排,“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德不得刑之助,也就不成其为政。所以说:“刑者德之辅”。刑罚作为辅助手段,主要是用来节制人欲,立君主之威,尤其是对于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必须使用刑罚进行镇压。他曾说:“不顺如叛,则命司徒诛其率正(首领)”;“可生、可杀,而不可使为乱”。
  董仲舒说,五行是“天”的五种行为。木、火、土、金、水五行之中,“木主生而金主杀,火主暑而水主寒”,“土居中央为之天润,土者天之股肱也。其德茂美不可名以一时之事,故五行而四时者土兼之也。金、木、水、火虽各职,不因土,方不立”。“天”既然如此重视体现着德性的“土”,并把它安在中央的位置,君主治国亦应“法天”,以德为主。
  董仲舒还说:“春之为言犹偆偆也,秋之为言犹湫湫也,偆偆者喜乐之貌也,湫湫者忧悲之状也。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以夏养春,以冬丧秋。”从四时的次序,可以看出“天”主张“先爱而后严”、“大德而小刑”。人君治理国家应该“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实行德主刑辅的政策。
  ③认为犯罪源于人性  董仲舒以唯心主义的观点,从人性上解释犯罪的根源问题。他说:“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人性中由于包含有“善质”、“善端”,经过教化即可达到“善”的标准。同时,人也具有“贪”性和好“利”的“恶质”,即促使人犯罪的根源。他说,民“固其所闇”,“皆趋利而不趋义”,因此常常“去理而走邪,以贼其身而祸身家”。但董仲舒并不完全否定求“利”,他说,“利者体之养也”,“体不得利不能安”,一定程度的“利”,对人是必需的。如果妨碍人民获得“安体”之利,也要引起人民犯罪。为此,董仲舒反对封建官吏和豪门贵族对人民过度的压榨和剥削。他说,富贵之家无限制地剥削人民,逼得人民无法生活,将使“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又说:如果“好用憯酷之吏,赋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必然引起“群盗并起”。
  ④提倡“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亦名“春秋折狱”或“经义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董仲舒是最初提倡“春秋决狱”的儒者之一,所著《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早已失传,仅有数例散见于各书中。据所见到的决狱案例和董仲舒的其他著作,“春秋决狱”的含意主要是,以《春秋》经义为依据,断定是否犯罪。凡符合《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凡不符合或违背《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不违法,或原无法律规定,也可定为犯罪;或者按法律规定本应处轻刑的,由于违背《春秋》精神,可处重刑。董仲舒特别强调要以《春秋》经义为标准,考察犯罪动机,即所谓“原心论罪”。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即使犯罪未遂也应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重刑;如果出于卫护《春秋》的动机,即使行为违法,构成犯罪,也可从轻论处。“春秋决狱”,是要求以儒家思想作为进行封建审判活动的指导,实际上使儒家经典法律化了。经董仲舒等人提倡后,“春秋决狱”在汉代极为风行,并对汉以后历代的封建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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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28 19: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