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
释义 | Meilijiɑn Hezhongguo Xiɑnfɑ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卷名:政治学)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后又附加了26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宪法渊源及制定过程 美国宪法的制定有其渊源。一方面,英国的法制原则对美国宪法的制定有影响;另一方面,殖民地时期制定的《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狄格根本法规》、《宾夕法尼亚施政大纲》等,以成文宪章的形式保障个人自由的传统,以及独立战争中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一系列资产阶级宪政和法制原则,对美国宪法的制定都有重大影响。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批准生效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通称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的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但邦联政府的权力很小,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1787年 5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 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交由各州批准。各州围绕宪法的批准,展开了广泛的激烈讨论。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宪法内容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第 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第3 条规定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第4条规定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 6条主要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第 7条规定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宪法修正案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 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 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多年来,美国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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