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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释义 Bufen jinzhi Heshiyɑn Tiɑoyue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卷名:军事)
Partial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全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8月5日由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签订,同年10月10日生效。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该条约向一切国家开放签署。至1984年底,共有11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条约由序言和约文5条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①大气层,包括外层空间或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②任何其他环境,如果此类爆炸产生的放射性尘埃会出现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此类爆炸的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外,缔约国保证不引起、不鼓励或不以任何方式参加在上述地方或环境进行的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对本条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由参加本条约的所有国家的多数票(包括全体原始缔约国的票)通过。
  继美国于1945年 7月16日首次核试验成功之后,苏、英、法三国也先后于1949年 8月29日、1952年10月 3日、1960年 2月13日成功地进行了核爆炸试验(见核试验)。此后,核试验的次数逐年增加,核爆炸的 TNT当量也大断增大(1945年8月6日美国在日本广岛投掷的第一颗原子弹的TNT当量为2万吨,到1961年10月30日苏联在新地岛的一次热核试验,其 TNT当量已高达5000万吨)。核竞赛严重地威胁着世界和平,引起了世界人民的不安。联合国秘书长于1954年4月8日收到印度代表首次提出停止核试验建议的信,1958年 1月13日又收到一份由43个国家的9000名科学家签名的呼吁书,要求立即签订一项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定。在联合国大会多次敦促下,苏、美、英三国才于1958年10月31日,在日内瓦开始进行禁止核试验的谈判。由于缺乏诚意,谈判时断时续,拖了将近 5年才达成协议。当时由于它们已在大气层进行了充分的核试验,可以完全依靠地下核试验发展各自的核武器,因此,本条约不提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也不禁止地下核试验。条约签订以来,苏美两国进行地下核试验的次数,均较缔约前在各种环境下进行核试验的总数还多(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63年7月31日发表声明,揭露苏美企图通过这一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并建议全世界所有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中国政府认为:只有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才能够真正消除核战争的威胁。
  法国政府也未签署和加入这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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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