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陈亮 |
释义 | Chen Liɑng 陈亮(1143~1194)(卷名:法学) 宋代思想家。原名汝能,后改名亮,又一度改名同,字同甫(一作同父)。婺州永康(今属浙江)人。世称龙川先生。其著作收入《龙川文集》(新版为《陈亮集》)。一生致力于读书、讲学和著作,关心国事,对南宋偏安一隅的局面,悲愤填膺,屡次上书皇帝,请求废除和议,抗金复国,改革内政,矢志中兴,反对苟安和投降。由于受到当权者的忌恨,曾3次被诬入狱。在学术思想上提出了服务于现实政治的王霸并用、义利双行的功利主义理论,反对当时空谈“性命”、鼓吹“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学家。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简法令,去烦密 他认为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切不可任意更改,尤其不可太烦太密;只有立法宽简,才能收到“狱讼日简,教化浸行”的效果。他指出孝宗朝(1163~1189)开初虽治绩不错,但因过于怕事,立法太繁,使人们拘泥于法律条文来议论是非,造成“奇论指为横议,庸论谓有典则”的现象,十分有害。所以他主张“简法重令以澄其源”,纠正“法愈详而弊愈极”的时弊。 公欲恶,明赏罚 他认为赏罚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没有它,“则无以御天下”。但赏罚是义、利的统一,因为它适合人们趋利避恶的天性,使人们能够“有所利而为善,有所畏而不为恶”。所以赏罚的运用必须顺应人们趋善避恶的共同要求,“使为善者得其所同欲”,“为恶者受其所同恶”。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君主就应“以法为公”,决不能凭自己的好恶滥施赏罚,“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这样就不是“天下为公”而是“私天下”,其结果只会颠倒善恶,混淆是非。他说:“故私喜怒者,亡国之赏罚也,公欲恶者,王者之赏罚也。”只有君主正“君道”,以天下人共同的欲恶为欲恶,才能做到赏罚清明。对官吏也应这样要求,所以他建议“严政条以核名实,惩吏奸以明赏罚”。 务宽大,轻刑罚 在刑罚的运用上,他强调“温厚”和宽大,重视教化的作用,认为传说中的皋陶作刑颁示天下,也是为了“塞其不可由之涂”,使人们被陶冶于礼教之中。因此,君主应当“礼乐刑政并出而用之”。对于报批的刑狱,凡属情节轻一点的,都应“驳就宽典”,实在无法开脱的,才予重处。关于肉刑,他认为以往的圣人,都是“多为之涂以出之,惟恐其或用耳”。可是后世却独独热中于肉刑。陈亮坚决反对恢复肉刑,对朱熹等理学家所鼓吹的实行肉刑可以使人们知道廉耻的论调进行了抨击。他尖锐地指出,使人知耻,有现行法律便够用了;如果民不聊生,虽用肉刑,也无济于事。总之,他认为“刑者,圣人爱民之具,而非以戕民也”;“报虐以威”的肉刑,并非出于圣人之本意,不是不可废除的“大经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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