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语法学 |
释义 | Yufɑxue 语法学(卷名:语言 文字) grammar 研究制约语言行为的规则──首先是研究联词成句的规则──的一门学科。一种语言的语法是该语言的语法规则的总和。 语法的概念 语言之有语法,语法之有制约作用,是语言本身所决定的。语言是线性的序列,序列里的基本单位──词──不是任意组合的,而是按规则组合的。由词组成的句子可以有许许多多变化──多到千百句里也可能没有两句完全相同。尽管变化这样多,本语言社团成员听起来(就语言讲 ,不涉及文化的和社会的因素)并不困难,这是因为凡是句子就有语法,也即是有为本语言社团所共同接受的规则。 例如“家”、“三”、“房”是 3个词,代表3个概念。但把这3个词排成“家三房”这个序列,在汉语社团里无人能懂,因为组不成一个句子。如果在“家”后面加“里”组成“家里”,在“三”与“房”之间加“间”组成“三间房”,使原来那个序列变成“家里三间房”,那就是一个语法完整、意义明白的句子。这里所加的“里”和“间”并没有太多的实质上的意义,但起了造句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这一句子体现了下面几条规则: ①“家”+方位词“里”→处所词组“家里”。 ②处所词组可以用作主语。 ③“三”+量词“间”+“房”→数、量、名结构。 ④数、量、名结构可以用作谓语,前面不需要动词。 ⑤“家里”+“三间房”→主语+谓语→句子:家里三间房。 还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语法的制约作用。 用A、B、C3个符号可以列成6个不同的形式:ABC、ACB、BCA、BAC、CBA、CAB。但是,用汉语“我”、“看”、“书”三个词,我们只能列出一个常用的合乎语法的语序,即“我看书”,还有一个很少单独用的语序“书我看”(例如,“书我看,电视不看”)。 这是因为:汉语语法一般要求主语在前,谓语在后,宾语又在谓语之后。这 3个符号中,能充当主语的只有“我”和“书”,但既能充当主语又能把“看”用作述语的只有“我”。因此,“我”一般位于第一;“看”位于主语之后,列第二;宾语“书”位于“看”之后,列第三。汉语的语序规则已经决定最常用的只有一种词序形式,即“我看书”。 因此现代语言学认为:凡语言都有语法,都受语法规则的制约。这里所谓语法,与语法书中的“语法”不完全一样。语法书中的“语法”是语法学家归纳出来的,是第二性的;这里所谓语法,本体存在于本民族的(或社团的)成员的心理之中,是第一性的。由于本体语法的存在,没有读过汉语语法书因而也说不出什么语法规则的汉族人,也能说出合乎汉语语法的句子。这是因为人脑好象是一部无比灵敏的计算机,储存着无数语法规则,指导和制约句子的构造。这些规则的总和即是本体语法。 语法研究的不同出发点 语法研究的对象是制约语言行为的规则,这是一切研究者共同承认的。但是各研究者的出发点可以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下列各类: 从研究方法看,有实证主义的语法和唯理主义的语法。 从研究对象的时限看,有贯穿不同时期的历时语法和属于同一段时间的共时语法。 从研究者的社会目的看,有规定性的语法和描写性的语法。 从研究者的教育目的看,有供语言学研究的语法和教学用的语法。 从所研究的语言的范围看,有普遍语法和语别语法。 实证主义语法和唯理主义语法 实证语法开始于古希腊(不过当时没有实证语法这个名称),着重语法现象的分类;唯理语法17世纪开始于法国,着重语法现象的解释。实证语法说:“名词是人或事物的名称”,“形容词表示事物的特征” 。唯理语法说:“‘天’、‘地’、‘水’、‘木’代表物的本质;‘圆’、‘红’、‘硬’代表事物的附质;本质独立存在,附质依附本质而存在。代表本质的词称为名词,代表附质的词称为形容词”。可以看出,实证语法从词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出发,唯理语法从词所代表的逻辑概念出发。 几个世纪以来, 实证语法和唯理语法都已经大大发展。现代实证语法有专门机构的语料库作为依据,不同于早期学者只限于个人的博览勤记;现代实证语法力求用客观标准对语法现象进行分类,而早期实证语法往往只凭常识分类。现代唯理语法从一种理论出发(例如N.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理论),试图解释整个语言行为, 不同于早期一般性的逻辑解释。实证语法的任务是分类概括纷繁的语法现象,篇幅可以大到几大卷;唯理语法的目的在于显示某一语法理论的解释力量,写出语法规则的释例即可。 历时语法和共时语法 历时语法即历史语法,例如丹麦语言学家O.叶斯泊森的《近代英语语法》。此书上溯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概述15世纪起直到20世纪初叶的英语语法,共 7大卷,材料引自1200种文史著作。共时语法的代表作可以举英国R.夸克等人合著的《综合英语语法》(1985),此书记录当代英语的语法实况,以“英语用法调查”和 4家英语语料库为根据。叶斯泊森的历时语法记录英语语法500年来的演变,目的是述古以明今。夸克的共时语法记录一段时间(最近50年)里的语法, 目的是述今以明用。前者记录语法的历史,后者记录语法的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历时研究不仅适用于古代,也可以应用于当代。共时研究不仅适用于当代,也可以适用于古代。例如,研究某一地区近50年来的语言变化(包括某些语法形式的细微变化),把祖孙三代的语法变化记录下来,便是一种当代的历时性研究。同样地,研究中古时期某种语言的语法,把同时期的有关资料放在同一个时间平面上来考虑,概括它的语法状态,这便是把共时语言态的研究应用于古代一个时期。 规定性语法和描写性语法 按通常的理解,规定性语法以语法学家的主观判断为准,描写性语法以客观的实际用法为准。例如,英语的“双重否定”(如I don'tknow nothing),规定性语法认为错误,描写性语法则认为在某些场合中不算错,好比朋友闲谈,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有用这个形式的。 又例如汉语的 “非去不可”,有“非得去”这一变体。规定性语法会对“非得去”不予认可,描写性语法则认为比较随便的场合可以接受。规定性语法往往被认为是学究式的保守的语法,描写性语法则往往被认为是开明的客观的语法;不过,在历史上,当一种语言处在语法形式杂乱无序时期,规定性语法应运而生,也起了匡谬正俗的作用。另一方面,描写性语法无论怎样宽容,也总得注明使用的语域。例如素以描写性原则著称的《韦氏三版国际英语词典》对 ain't(不是)这一形式注明为“有文化的人在口语中常用”,这里“在口语中常用”几个字就意味着在书面语中不常用。因此,虽是描写,依然还有某种规定。一般地说,描写语言,总有适当的规定;描写言语,不妨列举变体。 供语言学研究的语法和教学用的语法 前者把语言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来研究,后者把语言作为一种供运用的工具来学习。前者的目的是了解通则,即明理;后者的目的是学会技能,即致用。 在一本供语言学研究的语法里,名词是这样定义的:名词的语法特点是:①可以受数量词修饰,例如:一支笔、三本书、几件事、一种风气;②不受副词修饰。例如不能说“很勇气”,但可以说“很勇敢”,不能说“早战争”,但可以说“早打仗”。当然,谓词有的时候也能受数量词修饰。例如“三分懊悔,七分忌妒。”“有两种快,一种是快而不好,一种是又快又好。”可是这些词还能受副词修饰(又懊悔又忌妒/非常快)。谓词可以受副词修饰,而名词不可,这是名词区别于谓词的地方。名词既然有了①可以受数量词修饰,②不受副词修饰这两条规定,名词的定义就有了客观根据,经得起验证了。(朱德熙:《语法讲义》,1982) 这个定义有几点值得注意:①和过去许多做法不同,《语法讲义》只用一个标准──词的语法功能──来区分词类。②定义提供了对它本身的有效性的检验(是否足以区分名词和谓词)。③把关键之点用最小的对比加以说明(“早战争”:“早打仗”等),用最经济的手段取得最大的概括。以上三点都代表现代语言学的严谨性。 在一本教学用的语法里,名词是这样定义的:名词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称。一部分名词在构词上有独特的标志,如前缀“阿、老、小”等;后缀“子、儿、头”等。名词可以受数量词、代词、形容词、动词的修饰;一般不能受副词的修饰。(刘月华:《实用现代汉语语法》,1983)这个定义不是用一个标准,而是用三个标准,即意义、构词标志(形态)、句法特征(功能)。用三个标准而不是一个标准,当然理论的统一性弱了一些,但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形象性(如构词标志)和实用性,而这正是教学用的语法所必需的。 综括以上所说,供语言学研究的语法和教学用的语法可以区别如下: 教学用的语法已有很长的历史 ,但历来是分类列述,在词法和句法之下各分大类和小类,给予定义和例证。供语言学研究的语法则在近几十年里兴旺起来,现在已呈诸说纷陈的局面,有生成语法、系统语法、层次语法、格语法、孟德鸠语法、关系语法等等。 普遍语法和语别语法 普遍语法指适用于各种语言的普遍性原则,语别语法指一种语言特有的语法规则系统。常见的语法著作大都是语别语法。普遍语法仅是一种哲学理论,还在研究阶段,它的研究方法有统计调查和理论推演两种。统计调查的方法一般用几十种分属不同语系的语言为对象,比较各种语言的句法结构,然后归纳大多数语言共有的句法特征(例如词序)。这种研究方法的优点是一切结论都可以验证,缺点是由于例外太多,附加条件太多,结果所谓普遍现象几乎和个别现象相差无几。这类研究者可以美国的J.H.格林伯格为例。用推理方法研究普遍语法的学者可以乔姆斯基为代表。乔姆斯基认为句子是从潜存于大脑的深层结构通过语音和语义的处理而呈现为表层结构的,这一理论适用于人类一切语言。除了统计法和推理法以外,也还有理论上比较持平的另一派普遍语法论者,他们认为了解某些普遍性较大的语法现象,有助于我们对个别语言的宏观考察。例如:①词可以聚合成词类,组合成句子;凡是语言都有词类(不管如何分类)和句法(不管包括什么规则)。②在有形态变化的语言里,形态变化用来区别主格和宾格,在失去形态变化和本来就没有形态变化的语言里,主格和宾格往往决定于词在句子里的位置。词序这一语法手段和形态变化这一语法手段互相补充,构成语法手段的平衡。③在欧洲各民族语言的长期演变中,从原来非常的繁复的语法系统发展到近代比较简易的系统,可以看作是理性选择的结果。理性选择会在长时期里显出它的作用。 上述10种不同的语法研究,实际上只是两大类:一类是实证语法,包括历时和共时语法,规定语法和描写语法,普遍语法和语别语法。以上 6种语法侧重点虽然不同, 但都有实证语法分类详述的特点。另一类是唯理语法,普遍语法属于这一类。至于供语言学研究的语法,有的是解释性的,属唯理语法,如乔姆斯基的《句法结构》(1957);有的是分类性的,属实证语法,如朱德熙的《语法讲义》(1982)。唯理语法之所谓“理”,即是人类共有的逻辑思维,因此唯理语法很自然地又是普遍语法,又由于它的目的在于阐明一种语言学的理论,当然又是供语言学研究的语法。因此,虽有10种不同的语法研究,从根本上说只有实证语法和唯理语法两大类。但是,即使像乔姆斯基这样的唯理语法家,当他论述什么是不合语法的句子时,用来判为“不合语法”的标准还是实证语法的标准。他的深层结构,事实上也是按实证语法的原则(陈叙式、肯定式、主动式的单句)造句的。法国A.阿尔诺和C.朗斯洛著的《保罗·罗瓦雅尔语法》(1660)对传统的词类逐一作出唯理主义的解释,但词的分类本身却是实证研究的结果。没有实证语法作为基础,唯理语法将会无从着手。因此,我们可以说,实证语法是一切语法研究的基础。 语法范畴 语法范畴是语言形式的一个大类,包括词类、性、数、格、人称、时、态、体、式等。 词类 唯理主义语法家认为某些基本词类为一切语言所共有。他们认为,名词代表事物的本质,形容词代表事物的附质,动词代表人对事物的描述,副词代表这一描述的附带条件等等。实证主义语法家则认为,唯理主义的分类是逻辑概念的分类,无助于精确的语法描写。他们主张按客观的、可资验证的标准分类。对于有形态变化的语言,用形态变化作词类标准;对于不具形态变化的语言,用句法功能作词类标准。有的汉语语法学家曾经有过“词无定品,句成品立”的说法,近时汉语语法学家精心设计了句法功能的分类标准,作出了相当成功的分类。 现代语法学对于词类的区分倾向于多层次分类。第一层次区分封闭类和开放类。封闭类如介词、代词、连词等。这一类的成员是固定的,新成员不易进入,因此称为封闭。英语动词中的助动词和元动词(be,do,have)也列入封闭类,这比原来把动词笼统地归入开放类更为精确。开放类如名词、一般动词、形容词,这一类的成员随时可以增加,因此称为开放。第二层次按形态或句法功能进行分类,各种语言区分出来的类别不必是统一的,也不受传统的“八大词类”所束缚,而各具自己语言的特点。例如汉语有谓词、量词、处所词等,与其他语言不同。第三层次是在个别词类之下的再划分,按语义进行。例如传统英语语法分副词为 4类,1985年R.夸克等人的《英语综合语法》则粗分为 7类,细分为23类。单类之下的语义细分,是现代实证语法的一个特点。 性的范畴 性有语法的性和自然的性。人类的男性和女性,生物的雄性和雌性等,是自然的性。语法的性和自然的性不完全一致。“太阳”在德语是阴性,法语是阳性,俄语是中性。“月亮”在德、法、俄语分别为阳性、阴性、阴性,这些是语法的性。法语、西班牙语已失去中性,只有阳性和阴性。汉藏语系语言没有语法的性,只用词汇手段表示自然的性。至于语法的性怎样起源, 语言学家还无法作出满意的解释。 有人认为由于人本身有性的区别,于是很自然地把这种区分应用到物,作为一种便于区分的标志。 在历史演变中,法语“冬”原是阴性,后因“春”、“夏”、“秋”都是阳性而变为阳性。德语“星期三”原为阴性,因其他周日之名都是阳性而变为阳性。英语名词在古英语时期有语法的性,中古英语逐渐汰除,终于消失。以上变化可以认为是语法合理化的表现。 性的范畴在不同语言中适用的范围不尽相同。在德语、法语中适用于名词、冠词、代词、形容词;在俄语中适用于名词、代词、形容词和动词过去时。 数的范畴 主要指单数和复数,某些语言还有“双数”,如希腊语、希伯来语、阿拉伯语。希伯来语的双数专指人的一双眼,一双手,一双脚;汉语的量词“双”,有人也认为是“双数”的标志。 数的范畴可以涉及名词、形容词、代词、动词。阿拉伯语有 malikun(一个国王)、malikāni(两个国王)、malikūna(诸国王) 3种形式。阿拉伯语既有数又有性的范畴,因此它的动词变化形式随着三种人称,三种数,两种性的不同,理论上可以有18种变化;但由于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已经简化,实际上只有13种变化。 与数有关的概念是名词的可数性和不可数性。可数名词代表以单体形式存在的事物,如“椅子”、“孩子”、“梦”、“事件”。不可数名词代表不以单体形式而以物质形式或概念形式存在的事物 ,如“砂”、“水”、“力量”、“经验”。这是就大体而言。实际上,可数和不可数之间可以互换,各种语言的可数与不可数的概念也不尽一致。汉语的可数名词有自己的个体量词。如“本”、“枝”、“匹”等;不可数名词则需要选用度量词,如“尺”、“斤”、“桶”等。 数也有自然的数和语法的数之别。列表如下: 格的范畴 上面说到性的阳类、阴类、中类和数的单类、复类,这些都可以存在于孤立的语词之中。格的情况不一样,它只能存在于一定的词组之中,因为格是表示词与词关系的手段。下面这个拉丁语句子包括4个名词,分别是主格、与格、生格、宾格(另一个是动词): 传统语法学家认为名词有格的形态才算有格;因此,拉丁语、俄语、德语有格;法语和英语的名词已经失掉(或基本上失掉)了格的形式。不具格的形式的名词虽则充当主语、间接宾语、直接宾语,不应该看作主格、与格、 宾格名词。现代有些语法学家如C.菲尔莫尔(1929 ~ )则认为,格的形式消失,但格的概念不妨继续应用,以区别词与词之间的关系。他们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格语法”的理论。例如: a.Peter broke the window with a hammer. 彼得用锤打破了窗子。 b. The hammer broke the window. 锤打破了窗子。 c. The window broke. 窗子打破了。 从表层结构看, a的主语是彼得;b的主语是锤;c的主语是窗子。但是从深层结构(即语义)看,彼得是打碎这个行动的施事者,窗子是被打碎的受事者,锤是打碎窗子的工具。显然,如果把三者都视为主格,那只是看到形式而没有看到实质。格语法提出新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把彼得看作是施事格(即主格),锤是工具格,窗子是受事格(即宾格)。 汉语语法学家应用同一理论来解释某些句子里主语的功能。例如: 我昨天开了一个会。(施事主语) 会他昨天开过了。(受事主语) 这个会他用来贯彻政策。(工具格主语) 这个会大家给定了名。(与格主语) 同样地,汉语的宾语也可以有施事、受事、工具、与格之分。例如: 擦玻璃。(受事宾语) 来客人了。(施事宾语) 抽烟斗。(工具宾语) 给不给他?(与格宾语,即间接宾语) 汉语本来没有格的形态,但是有些汉语语法学家作了格的分析,使语法分析更加细致。 人称的范畴 人称有第一人称,说话者用来指自己;第二人称,用来指听话者;第三人称用来指所说到的人或事物。人称有数的特征(我,我们;你,你们;他,他们),这是相当普遍的语言现象。 汉语表示“数”的形式并不很多,但人称的“数”比较完备。拉丁语不同人称的动词有不同词尾形式:amo 我爱,amas你爱,amat他爱。在这种形式里,词尾已足以表示人称,所以人称代词“我”、“你”、“他”往往省略。相反,法语的3种形式是je donne,tu donnes,il donne,但动词的语音形式完全相同,表示人称的功能不够完备,人称代词je、tu、il就不能不加 。这可以认为是语法系统的内部平衡 。德、法、俄的“你”和“你们”是两种形式 ,而英语的“你”和“你们”是一种形式。西班牙语“我们”、“你们”有性别之分 。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的“他们”、“她们”是两种形式(法ils,elles;西ellos,ellas;意essi,esse),英、德、俄是一种形式,汉语在语音上也是一种形式。“他们的”、“她们的”在英、德、俄、法 、西、意都不加区分。不同的语言往往有不同的人称体系 ,但本族语使用者都觉得自己的语言恰到好处。 时的范畴 自然的时和语法的时不同。自然的“现在”只能是一刹那或一点,在这一点之前是“过去”,在它之后是“将来”。 语法的“现在”要宽得多。例如“他病了一个月,现在好了”这一句里的“现在”,所指的状态在说话之前已经开始,在说话之后还将继续,虽说是“现在”,却又在某种程度上包括过去和将来。(图1) 从图 1的三幅图中可以看出,语法的现在,是对着过去而说的。同样地,语法上的过去和将来,是对着现在而说的。相反,自然的现在,只能指一刹那。 体的范畴 时的范畴表示动作(或状态)的时间,体的范畴表示动作(或状态)的过程,即: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泛指全过程或特指开始或结束,多次发生或一次发生,时断时续或瞬息即止等等。 斯拉夫语言一般都有体的范畴 ,动词人称形式中体与时不可分割 。俄语的任何动词,不是未完成体 ,如читать(读,读着),учиться(学,学着),就是完成体,如 прочитать(读了,读完),научиться(学了, 学会)。未完成体有三个时态。例如: Он читает. (他正在读。现在时) Он читап . (他曾读过。过去时) Он будет читать . (他将要读。将来时)完成体没有现在时,只有两个时态。例如: Он прочитап. (他读完了。过去时) Он прочитает . (他将读完。将来时) 汉语没有时的形成范畴。有些语法学家认为它有体的形态范畴,例如“着”表示进行体,“了”表示完成体等。但是这样的分类是不够精密的,例如“台上坐着主席团”的“着”字表示的是一种静止的状况,而“屋顶上盖着一层厚厚的雪”的“着”字表示的是动作遗留下来的状态。至于“了”,它确有完成体的功能(做了一件好事),但有时“了”和“着”却很难区分。例如“开着窗户睡觉”:“开了窗户睡觉”,“着”和“了”在这样的上下文里几乎是同一意义。因此,汉语语法学家没有采用体的范畴,而把这一些词作为动词词尾或语气词来处理。 英语里的时和体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一派语法学家不列体的范畴,只列12种时态。列表如下: 现在时 现在进行时 现在完成时 现在完成进行时 过去时 过去进行时 过去完成时 过去完成进行时 将来时 将来进行时 将来完成时 将来完成进行时另一派则认为如果采用体的范畴,可以使英语的时态体系更为简洁。(图2) 夸克等人合著的《英语综合语法》提出了下列体和时的综合分析法:(图3) ①现在时 a.状态。例如: The earth moves round the sun.(地球围绕太阳运转。) We live near Toronto.(我们住在多伦多附近。) b, 习惯。例如: We go to France every year.(我们每年去法国。) She makes her own dresses. (她的衣服她自己做。) c.瞬间。例如: I enclose (herewith) a form of application.(兹附上申请书。) Here comes John.〔(瞧)约翰来了。〕 ②过去时 a.事件。例如: The Normans invaded Britain in 1066. (诺尔曼人于1066年入侵不列颠。) b.状态。例如: India was under British rule during the 19th century.(19世纪时印度在英国统治之下。) c.习惯。例如: In ancient times,the Olympic Games were held at Olympia in Southern Greece. (古时,奥运会在希腊南部奥林匹亚地方召开。) ③现在完成时 a.状态。例如: That house has been empty for many years.(这房子已经空了好几年了。) b.事件。例如: All our children have had measles.(我们的孩子都出过疹子。) c.习惯。例如: The city has suffered from floodsthroughout its history. (这城市在历史上历受水灾。) 态的范畴 态分主动态和被动态。如语法主语是动作的施事者,句子里的动词称为主动态;如语法主语是动作的受事者,句子里的动词是被动态。例如: 汉语:军队杀死了国王。国王被军队杀死了。 英语: The army killed the king. The king was killed (by the army). 法语: L’Armée a tuéle roi. Le roi a été tué (parl'armée). 俄语:Аржия убипа коропя . Коропь бып убит аржией. 从上面例句可以看出,主动态在上列三种语言中无大差别,而被动态则各有自己的语法特征。英语、法语用 be ,être的一定形式加动词过去分词表示 ;俄语用быть的一定形式加动词的被动形动词短尾表示(也可用反身动词表示)。汉语用“被”、“给”等加动词表示。被动语态之所以用“be”作为谓词,一种解释是被动态的主要功能在描写一种状态,不像主动态那样叙述一种动作。 式的范畴 拉丁语有直陈式和虚拟式之分:以amare (爱)的第一人称(未完成体)为例:拉丁语直陈式是常式,不是特殊的用法;虚拟式主要用在从句里,表示假想、命令、目的、结果, 也用在间接引语里。 德、法、俄语仍然有虚拟式这一范畴,英语的虚拟形式主要用在假想。 汉语的隐性范畴及其发现办法 汉语是少形态的语言。缺少形态,不等于没有办法把语法范畴区分出来。赵元任对此有过论述: “a.这是上海,我喜欢上海,我到上海去。(√) b.那是王家,我喜欢王家,我到王家去。(√) c.这是摇椅,我喜欢摇椅,我到摇椅去。(×) d. 我到摇椅那里去。(√) e.那是你,我喜欢你,我到你去。(×) f. 我到你那儿去。(√) ‘上海’、‘王家’、 ‘摇椅’、‘你’都是体词, 都可以放在‘喜欢’后头, 似乎一样,然而有区别。 ‘上海’、‘王家’是处所词,是名词的一个特殊的类,可以搁在‘到’后头;‘摇椅’是一般名词,‘你’是人称代词,都不是处所词,必须在后边加上‘那儿’才能搁在‘到’的后头。可是这个分别没有明白的标记(是隐蔽的)。汉语里大多数语法范畴都是隐蔽的,不是有明白的标记的。”(吕叔湘译:《汉语口语语法》,1979,第11页) 上面赵元任论述中所用的“处所词”这一范畴所以能够确立,就是因为有了客观标准(能不能做“到”的宾语)可以区别“上海”(处所词)和“摇椅”(普通名词)的缘故。或者说, 因为有了客观标准确定“上海”和“摇椅”的区别,才有必要另立处所词这一范畴。同样地,方位词和时间词两个范畴的确立也是由于各自有了分类的标准的缘故。 近几十年中,关于汉语语法范畴的讨论,诸如词能否分类,分类以什么为标准,形容词、副词、代词、介词能否独立成类等问题,语法学家争辩很热烈。一般认为,用一种标准分类胜于用两种或多种标准;用可以验证的句法功能为标准胜于用难于验证的词义为标准;同时,在取得足够的区别性特征的前提下,概括胜于列举。 语法单位和语法层次 语法分析通常分层次进行,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单位。最低层是词素,高一层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词素组成的词,再高一层是词组、分句、句子,后三项都由前一层次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组成。句子之上还可以立语段,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句子组成,但语段一般地作为语用学的单位考虑。图示如下: 词素 也称语素,是语法中最小的区别性单位,也是它的变体的总称。例如英语的 {s}是词素,在名词词尾出现,代表名词的复数,区别于单数。它有 3个变体:/s/ (如picks),/z/(如dogs),/iz/(如kisses)。汉语的“啊”也是词素,在句末出现,表示一定的语气,用{a}表示,有4个变体: /a/ 这是天大的事啊! /jia/ 你快来啊! /wua/ 他长得多高啊! /na/ 画儿多好看啊! 词素可以分为自由词素和粘着词素。自由词素能够单用,即单独成词,如英语的like(像,形容词),但作为词素又可成为形容词的词尾(如lifelike,栩栩如生的)。汉语的“电”也能单独成词(名词),但作为词素又可作为“电报”、“电灯”等词里的一个成分。粘着词素不能够单用,如英语-ly, 它可以作为词尾粘在形容词后面,构成副词,但不能单独成词;汉语的“子”,是许多名词的标志(房子、枣子等),也只能依附于词干“房、枣”等,不能单用(“子”如表示“儿子”,能单独成词,在语法地位上与“房子”、“枣子”的“子”不同)。 词 词是比词素高一层的单位,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词素组成。词可以定义为最小的自由形式,可以由一个自由词素构成,例如“一所房”的“房”;也可能由一个自由词素加上一个粘着词素(如“房子”),或一个自由词素加上其他自由词素(如“楼房”、“砖瓦房”)构成。对于词的定义,语法学家历来争论很多,这里所提是一个大致可行的定义。词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繁忙的一个层次。词和词以下的层次由词法制约,词和词以上的层次由句法制约。 汉语语法学家惯常称“词素”为“语素”,因为汉语有些单位(如“吗”、“呢”)可以称为词,不称为词素。但在普通语言学著作中,仍常用“词素”这个术语。 词组 词组是句法平面上的一组词。在词组里,主语和谓语不能同时出现。这是词组不同于句子的地方。例如, William invaded Edengland(威廉入侵英国)是句子,但William's invasion of England (威廉的入侵英国)是词组。前者有谓语,后者没有。 “理发”是词,“理了个发”是词组;英语haircut是词,a haircut是词组。 自从生成语法出现以后,词组这一概念取得更为广泛的运用。早期生成语法把句子的生成过程看作是名词词组和动词词组结合成句的过程: S→NP+VP在这里,“词组”包括一个和一个以上的词和词素,词组结构成为生成句子的单位,通过重写规则生成句子。 从形式看,词组可以分为动词词组,名词词组,形容词词组,介词词组,副词词组。从功能看,可以分为限定词组(即形容词性词组)、疏状词组、补足词组。 分句 在句子和词组之间有必要设“分句”这个层次,因为不这样,会引起一定的不便。下面是一个单句,里面还包含一个小单句: “你得躲在一个〔他无法找到的〕地方。”在这里,“他无法找到的”已具有完整的句子形式,但是它后面没有停顿,通常是一口气说完“他无法找到的地方”,因此称它为“分句”,而不称“句子”。一般说来,分句后面的停顿较短,句子后面的停顿较长。比较: ①初一下雪。初二刮风。初三还是刮风。 ②初一下雪,初二刮风,初三是晴天。 ①列举三天的气候,每句自成起讫,每句结尾停顿较长,因为都是独立的句子。②说明“雪”、“风”、“晴”的因果关系,前后关连,结尾停顿较短,三句都是分句。 分句一般地可以分为从属和并列两类。从属分句用从属连接词引出(如“因为”,“虽然”),并列分句用并列连接词引出(如“因此”,“但是”)。从属分句的主体部分 ,如“我听说他病得很重”的“我听说”过去一般地称为主体分句,现代语法学家则认为这只是树立了一个句架,不成为“主体”,因此有人建议定名为框架分句。 分句可以按不同的组成部分分类。以英语为例,主语(S),动词(V),宾语(O),补语(C),状语(A)五项主要组成部分中,可以有二项组合,三项组合,四项组合三类。二项组合: SV He was reading.(他在读书。)三项组合:SVO He was reading a novel.(他在读一本小说) SVC He became very angry.(他变得很生气。) SVA He was lying on the grass. (他躺在草地上。)四项组合:SVOO He gave me a book.(他给了我一本书。) SVOC He thought the book very expensive(他认为这本书很贵。) SVOA He put the book on the table.(他把书放在桌子上。) 上述三类,还可以简化为: 也就是说,分句的基本结构是SV和SVO两类,两类都可以独立自足,也可以加上 O、C、A。 汉语语法学家根据汉语句子结构的特点,把句子分为主谓句和非主谓句两大类。主谓句再分为动词谓语句,形容词谓语句,名词谓语句;非主谓句可以分为无主句,独词句等。 句子 句子和分句都是主谓结构,只是句子结尾有较长的停顿,分句结尾的停顿较短。停顿较长的是由于意思已表达完全;停顿较短是由于意思还没有表达完全,有待补充。例如,“我看书。我骑马。”两句都是句子。“书我看,电视不看。”则包含两个分句。 句子在形式上可以分为单句和复句,在语义功能上,则通常分为陈述、疑问、祈使、感叹四类。但在实际使用中,这样的划分显得不够精细,例如: 陈述:我喜欢白色衬衣。=祈使:请你挑白色的给我。 疑问:谁知道呢?=陈述:我不知道。因此,出现一种新的分类法,即语用学的分类法。语用学不着重句子的形式和语法功能,而着重句子在使用中取得的效果。它的分类法远为具体,在普通语法书所说祈使一类下面,按语用学就有命令、请求、吩咐、乞恕等区分。 语段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句子能构成语段。事实上,当我们说,句子的语音特征是结尾停顿较长时,我们已假定句子后面还跟着别的句子。如果句子后面是空白,结尾停顿就不发生长或短的问题。因此,从语用学的角度看,有句子当然就有语段。语段分析之所以重要,是由于①人在使用语言的时候,很少只说一句话,总是有上下文,上下文即是语段。②分析一句里各种成分的关系,是语法学家的任务;分析语段里各种成分的关系,是语用学家的任务。后者力求在语段中找出代词、限定词、时、态、性、数如何前后照应 ,用来说明语段中的人、物、事、态的关联性,弄清楚为什么一个普通读者能够把后面的句子跟前面的句子连起来构成一起有意义的语言事件。这是人机对话的一个研究课题,也是现代语言学的中心课题之一。 当代语法理论 指用一定的语言观解释语言的内部关系,近二三十年来在国际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语法理论。 法位学语法 以美国K.L.派克所著《语言与人类行为体系通论》(1967)为代表作。它的理论是:人类行为有 4大特点:具有一定单位和概念;具有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与特定环境相联系;具有某种角度。语言也如此。语言具有三个等级系统:音位等级,包括音素、音节、重读群、停顿群;语法等级,包括词素、词、短语、子句、句子、段落、独白;所指等级,包括地点、一个人物、全部人物、事件、事件群。语言的使用有三个角度:静止的,如长期使用“太阳”一词,似乎“太阳”没有变化;运动的,如“楼要塌了”,表示过程;关联的,如“杯子在桌子上”,表示两物的关联。语言单位在具体环境中互相联系。任何单位都是具有轨位、类别、作用、接应四个特征的语法单位,简称法位,故有法位学语法之称。法位学语法超越了句子的限制,着重分析句群和段落。法位学语法曾被用来描写美洲印第安语。 系统语法 以韩礼德的《论英语中的及物性和主题》(1967)为代表作。系统语法认为, 语言包括“系统”和“结构”两个要素。结构是语言单位的组合关系,是横向的;系统是语言单位的聚合关系,是纵向的。结构讲的是语法表层现象,是形式;系统讲的是语法的深层现象,是意义和关系。系统为讲话人提供了选择范围。因此,韩礼德提出“潜语言行为”和“实际语言行为”与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和“语言运用”相对。语言中有许多系统:数的系统,分为单数和复数;人称系统,分第一、二、三人称;性的系统,分为阴性、阳性、中性;时态系统,包括现在时、过去时和将来时。有些复杂系统要用精密阶进行多层次的区分。系统语法被认为是有助于计算机语言的设计。 格语法 以美国C.菲尔莫尔的《关于格语法的论证》(1968)为代表作。格语法不用生成语法所采用的NP、VP等概念,强调句子成分的不同功能, 试图用不同的“格”来表示语义关系。菲尔莫尔关于格的概念主要包括施事格、工具格、予格、结果格、方位格、对象格等。在①The door opened (门开了),②The key opened thedoor(钥匙把门打开了)两句中,the door(门)在①中处于主语地位,但门不能自己开,只能作为动作的对象;在②中 the key(钥匙)处于主语地位,但它也不能自己开门,只能是动作的工具。随着人们不断提出新的语言现象,菲尔莫尔也不断创造出新的格,但仍有许多关系无法用格来概括。格语法现在已停止发展。格语法的贡献在于证明了生成语法在语义研究上的局限性,也曾被用于教学。 层次语法 以美国S.兰姆的 《层次语法纲要》(1966)为代表作。兰姆认为语言有 6个层次:下音位层,音位层,形素层,词素层,义素层,超义素层。在各个层次中,都存在着配列关系和体现关系, 前者指同一层次中诸单位的排列组合,后者指相邻层次中诸单位间的转化和联系。以better为例,从义素层分析出两个义素:“好的”和“比较级”;从词素层分析出good和-er两个词素;从形素层得出/gud/和/bet媅/,从音位层得出/b+e+t+媅/。形素{gud}代表词素good,反过来又由音位单位/g+u+d来体现。 60年代中期开始,人们对乔姆斯基的理论不断提出异议,新的语法理论陆续产生。这些新理论的共同之处是都以生成语法为参照点,以它为发展或争辩的出发点。 生成语义学 最早出现的是以P.波斯塔尔、G.雷科夫、J.麦考莱和J.R.罗斯为代表的生成语义学。最初他们与乔姆斯基的分歧在于理论内部的问题,诸如语法由哪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何?乔姆斯基认为句法是语义的基础;而反对者认为语义是句法的基础,逻辑是语义的基础。乔姆斯基的语法至多包含句法、音系和语义三部分,而生成语义学派的语法包括语用的问题。雷科夫等把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大,而把描述的精确性逐渐降低,发展成“模糊语法”。一时颇为显赫的生成语义学到70年代初渐趋沉寂。 认知语言学 生成语义学派和格语法学派停止活动以后,雷科夫和菲尔莫尔感到语法并不是个严密的规则系统,它和其他心理现象一样,无法用数学方法来精确描述。于是他们的兴趣转向语法的一些外围问题,以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中心的一些学者在摸索新方向。他们给自己的新理论起过许多名称,最近趋向于叫认知语言学,但尚未出版系统的论著。 孟德鸠语法 坚持语法形式化方向的生成语义学家B.H.帕蒂、e.巴赫等人转向孟德鸠语法。 R.孟德鸠(1932~1971) 是数理逻辑学家,他认为自然语言与形式语言在理论上并无本质区别,语言学家对自然语言也能作精密的描述。 70年代起生成语法学家与逻辑学家开始合作,试图用内涵逻辑来处理自然语言。他们用句法规则生成句法结构,然后用翻译规则译成逻辑语言,再给逻辑语言作语义解释,通过迂回的办法做到语义形式化。孟德鸠语法学家与乔姆斯基的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语法,认为句法学、语义学、语用学都不是经验科学,而是数学的分支。现在该学派分成几支,分布在美国麻省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得克萨斯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地,孟德鸠语法以其理论的纯洁性在语法理论界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广义词组结构语法 20世纪80年代从孟德鸠语法发展出一种新理论,称为广义的词组结构语法,代表人物有G.盖兹达、G.普伦、I.萨格等。这种语法在词组结构规则基础上作了重要的改进,例如把线性关系和层次从属关系分别处理,用特征来分析名词、动词等的内部结构。它用单一的结构层次描述,没有深层、表层之分,用一种元规则代替转换规则。盖兹达等人认为这种语法不仅能起转换语法的作用,而且还能起转换语法起不到的作用。近年来乔姆斯基派研究的重点是比较抽象的普遍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形式化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义的词组结构语法吸引了对语言的心理机制并不关心而对数理语言学有兴趣的语言学家。 词汇-功能语法 既重视形式研究又注意反映心理机制的语法理论是70年代发展起来的词汇-功能语法,代表人物为J.布雷斯南。乔姆斯基认为句法研究中应该以动词词组、名词词组等结构为基本概念,布雷斯南主张以主语、 宾语等功能关系(词汇-功能语法的"功能"指语法功能, 不指交际功能、社会功能)为基本概念。词汇-功能学派一度以麻省理工学院为基地, 现在已移至斯坦福大学继续发展。 关系语法 强调功能关系在语法中地位的还有以波斯塔尔和D.珀尔马特为代表的关系语法。他们认为句法结构必须通过语法关系描述,各种语法关系组成语言的关系网络。普遍性的语言学理论的任务是定义自然语言中合格的网络;个别语言的语法研究的任务是确定该语言中的关系网络。70年代中期以后波斯塔尔为关系语法设计出形式化方案,采用代数式及弧线等几何图形来反映语法关系,又称弧对语法。从事关系语法、弧对语法研究的学者很少,但他们认为它是有特色的理论。 乔姆斯基的“管约论” 面临各家新兴的语法理论,乔姆斯基不断发展和改进自己的理论。80年代的生成语法集中表现于管辖与约束理论, 通常简称“管约论”(见生成语法)。 纵观当代各家语法理论,可看出一个总的发展趋势。语言学从内容到方法都倾向于形式论证。至于过去年代作为社会学、人文学和教学方面的研究,已逐渐归入社会语言学、文体学、应用语言学等学科。 参考书目 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北京,1982。 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北京,1982。 A. Arnauld and C.Lancelot,The Port-Royɑl Grɑm-mɑr Mouton,1975. D.Thrax, The Grɑmmɑr of Dionysius Thrɑx,Trans-lated from the Greek by Thomas Davidson, Journɑl of Speculɑtive Philosophy,New York,1874. O.Jespersen ,A Modern Enɡlish Grɑmmɑr on His-toicɑl Principles ,Copenhagen,1909~1949. N.Chomsky,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ɑx, MI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65. R. Quirk et al,A Comprehensive Grɑmmɑr of the English Lɑnɡuɑɡe, Longman, London, 1985. E.A.Moravcsik and J.R.Wirth (eds),Syntɑx ɑndSeɑntics, Vol. 13: Current Approaches to Syntax,Academic Press, New York,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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